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埔簡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埔簡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仁淮
       黃文正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郭施錦
       郭清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
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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