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893號聲請人王瑚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89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股票│1│1000│├──┼────────────┼───────┼──┼──┼───┤│002│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股票│1│1000│├──┼────────────┼───────┼──┼──┼───┤│003│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股票│1│1000│├──┼────────────┼───────┼──┼──┼───┤│004│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股票│1│1000│├──┼────────────┼───────┼──┼──┼───┤│005│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股票│1│1000│├──┼────────────┼───────┼──┼──┼───┤│006│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股票│1│1000│├──┼────────────┼───────┼──┼──┼───┤│007│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股票│1│1000│├──┼────────────┼───────┼──┼──┼───┤│008│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股票│1│1000│├──┼────────────┼───────┼──┼──┼───┤│009│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股票│1│1000│├──┼────────────┼───────┼──┼──┼───┤│010│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股票│1│1000│├──┼────────────┼───────┼──┼──┼───┤│011│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股票│1│1000│├──┼────────────┼───────┼──┼──┼───┤│012│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股票│1│1000│├──┼────────────┼───────┼──┼──┼───┤│013│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股票│1│1000│├──┼────────────┼───────┼──┼──┼───┤│014│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股票│1│1000│├──┼────────────┼───────┼──┼──┼───┤│015│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股票│1│1000│├──┼────────────┼───────┼──┼──┼───┤│016│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股票│1│1000│├──┼────────────┼───────┼──┼──┼───┤│017│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股票│1│1000│├──┼────────────┼───────┼──┼──┼───┤│018│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股票│1│1000│├──┼────────────┼───────┼──┼──┼───┤│019│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股票│1│1000│├──┼────────────┼───────┼──┼──┼───┤│020│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股票│1│1000│├──┼────────────┼───────┼──┼──┼───┤│021│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股票│1│1000│├──┼────────────┼───────┼──┼──┼───┤│022│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股票│1│1000│├──┼────────────┼───────┼──┼──┼───┤│023│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股票│1│1000│├──┼────────────┼───────┼──┼──┼───┤│024│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股票│1│1000│├──┼────────────┼───────┼──┼──┼───┤│025│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股票│1│1000│├──┼────────────┼───────┼──┼──┼───┤│026│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股票│1│1000│├──┼────────────┼───────┼──┼──┼───┤│027│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股票│1│1000│├──┼────────────┼───────┼──┼──┼───┤│028│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股票│1│1000│├──┼────────────┼───────┼──┼──┼───┤│029│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股票│1│1000│├──┼────────────┼───────┼──┼──┼───┤│030│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股票│1│1000│├──┼────────────┼───────┼──┼──┼───┤│031│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股票│1│1000│├──┼────────────┼───────┼──┼──┼───┤│032│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股票│1│1000│├──┼────────────┼───────┼──┼──┼───┤│033│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股票│1│1000│├──┼────────────┼───────┼──┼──┼───┤│034│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股票│1│1000│├──┼────────────┼───────┼──┼──┼───┤│035│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股票│1│1000│├──┼────────────┼───────┼──┼──┼───┤│036│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股票│1│1000│├──┼────────────┼───────┼──┼──┼───┤│037│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股票│1│1000│├──┼────────────┼───────┼──┼──┼───┤│038│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股票│1│1000│├──┼────────────┼───────┼──┼──┼───┤│039│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股票│1│1000│├──┼────────────┼───────┼──┼──┼───┤│040│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E-2890-7│股票│1│10000│├──┼────────────┼───────┼──┼──┼───┤│041│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X-24752-3│股票│1│86│├──┼────────────┼───────┼──┼──┼───┤│042│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X-27442-6│股票│1│816│├──┼────────────┼───────┼──┼──┼───┤│043│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X-34326-6│股票│1│907│├──┼────────────┼───────┼──┼──┼───┤│044│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40373-2│股票│1│326│├──┼────────────┼───────┼──┼──┼───┤│045│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X-61919-8│股票│1│606│├──┼────────────┼───────┼──┼──┼───┤│046│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78974-3│股票│1│110│├──┼────────────┼───────┼──┼──┼───┤│047│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股票│1│342│└──┴────────────┴───────┴──┴──┴───┘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
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