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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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85號聲請人茍 黃競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終止茍黃競(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黃鹿(男,民國七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六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係於民國96年5月23日修正通過,修正意旨在考量養父母死亡後,依修正前之規定僅限於養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始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恐失之過嚴,難以因應現實生活中複雜多樣的身分權益問題,不足保障養子女之利益,故放寬在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要件,僅於法院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方不予許可。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生父 陳天送 過世後,聲請人母親 黃蘇進 改嫁黃鹿,聲請人才讓養父黃鹿收養;聲請人被黃鹿收養後,黃鹿並無善待聲請人,經常毆打、虐待聲請人,聲請人與黃鹿感情不好。聲請人母親黃蘇進於55年1月10日死亡,黃鹿於69年11月22日死亡,黃鹿之兄弟姊妹也都已經死亡,聲請人與黃鹿之其他親戚並無往來。聲請人生父這邊尚有一個親哥哥 陳金龍 ,聲請人希望終止與黃鹿之收養關係,回復本姓,與哥哥陳金龍那邊的親戚往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收養人黃鹿收養,惟收養人黃鹿並無善待聲請人,經常毆打、辱罵聲請人,聲請人與黃鹿感情不佳、無互動,且黃鹿於66年11月29日即已過世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除戶謄本為證;並舉證人即聲請人之子茍 晉榮 到庭證稱:「在我讀國小階段的時候見過黃鹿,當時黃鹿住在山上種植龍眼,黃鹿來我們家的時候都會帶龍眼來看我們,只來過一、兩次而已。」「黃鹿收養聲請人後,兩人感情不好,互動不好,都很少聯絡,我讀國小時候,聲請人曾經跟我說過黃鹿來家裡面是要來要錢。我不知道聲請人小時後與黃鹿之間收養的事情,在我讀國中的時候,聲請人才跟我說他是被黃鹿收養,其他情形我不清楚。」「(問:聲請人與黃鹿之兄弟姊妹、親戚有無互動?)從來沒有見過面也沒有互動,我們只有與聲請人的親哥哥即陳金龍有互動聯絡。」「(問:聲請人辦理終止收養的原因為何?)…聲請人與養父這邊的親戚沒有聯絡,且養父也過世了,聲請人目前唯一個親人只有陳金龍,所以聲請人想要終止收養回復本姓,聲請人認為這樣互動起來比較自然,因為兩人又是同姓了。」等語(見本院98年4月9日訊問筆錄);證人即聲請人之女茍瀞文證稱:「聲請人被黃鹿收養的原因是因為我外婆改嫁給黃鹿,所以聲請人才被黃鹿收養。我有看過黃鹿。」「聲請人與黃鹿之間的互動不怎麼好,我在小時後只有見過黃鹿一次面,另一次是在黃鹿去世的時候見過最後一次面。此後我都沒有看過黃鹿。聲請人從小被黃鹿虐待、被毆打,我是聽聲請人說的,聲請人說當初他母親改嫁時,黃鹿有說過他不扶養別人的小孩,除非小孩跟他同姓,他才要扶養他,聲請人因為年紀小,需要黃鹿扶養,所以聲請人才讓黃鹿收養,當時其年紀小無法決定是否被收養,是聲請人的母親幫聲請人決定讓黃鹿收養的,聲請人是被迫被黃鹿收養的,兩人間的關係不好,黃鹿對聲請人也不好。」「(問:聲請人與本身兄弟陳金龍之間互動往來情形為何?)聲請人與陳金龍互動情形很好,經常聯絡往來見面。」、「聲請人從小被黃鹿虐待,黃鹿對聲請人都不好,聲請人也認為為何小時候姓陳,後來改姓黃,聲請人是被迫收養及改姓,所以不願意姓黃,希望改回本姓陳,且聲請人與親兄弟這邊的感情很好,希望大家同姓。」等語(見同上筆錄),核與聲請人之主張相符。而綜觀全案卷證亦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從而,聲請人本於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請求終止其與黃鹿間之收養關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書記官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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