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1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6119號債權人彰化縣埔心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巫健次 代理人 黃翠莉 債務人 許凱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叁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當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百分之十即百分之三點二五二計息,逾期利息部份按該行基準利率加百分之十即百分之三點二五二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份按該行基準利率加百分之二十即百分之三點五四七計息,逾期利息部份按該行基準放款利率加百分之二十即百分之三點五四七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