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交易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誌豪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79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交通法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書記官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