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1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冠溢工程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伍萬捌仟叁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叁佰陸拾元,扣除已繳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欠新臺幣捌仟叁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書記官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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