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簡字第3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簡字第00357號抗告人即原告甲○○上列抗告人即原告甲○○與被告臺北縣政府間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本院95年度簡字第00
35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裁定提起上訴,未於抗告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46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於抗告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第五庭法官胡方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幸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