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85號原告懇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乙○○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邰中和 ,於民國95年10月12日本院判決前之95年9月25日,已變更為乙○○,有卷附之公司基本資料公示查詢表可稽。其於本院之訴訟程序,雖因有委任律師而不當然停止,然於裁判送達後即發生當然停止之效力。依據前開說明,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依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命乙○○承受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