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再易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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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再易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14號抗告人即再審原告 沈南山 相對人即再審被告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上列抗告人與新北市政府間因請求返還房屋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本院102年度再易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當事人對於此項裁定得提起抗告,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再審法院為第二審法院者,其所為駁回再審之訴之裁定,並應受同法第484條規定之限制(見 吳明軒 著民事訴訟法100年10月修訂9版下冊第1583頁)。
二、查本院101年度簡上第252號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56,510元,顯未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規定之數額,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是抗告人對該確定第二審判決所提之再審之訴,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再易字第14號裁定駁回再審之訴,亦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事件,依前揭說明,自不得對該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提起抗告,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賴彥魁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洪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