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0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新現代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即被告鑫現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菲尼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李秀婷 即斐仕企業社因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八號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柒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捌仟肆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