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抵押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6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宥儒
李佳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薛曉蕙 、 薛予捷 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46號撤銷抵押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