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75號原告 高蘇平 被告 吳高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陸仟柒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