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24號原告 李金諭 被告 吳月娥 被告 吳宜純 被告 吳旻峰 被告 吳欣倫 被告 吳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
1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2月
5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3紙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