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97號原告 徐宥惠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複代理人 張維綱 被告 陳彥翔 法定代理人 陳鳳梅 上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1年6月13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