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95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耀章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101年度偵字第37621875號」應更正為「101年度偵字第3762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錯誤,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宋富美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齡方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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