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易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抵押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281號上訴人 李宥儒李冠樵 上訴人 李佳樵 被上訴人 薛曉蕙
弄5號被上訴人 薛予捷
弄5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麗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抵押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2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1年5月31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上訴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1年7月19日以101年度聲字第93號裁定駁回,並不得抗告。此項裁定上訴人亦於101年7月23日收受。上訴人雖又提起抗告,惟亦經本院於101年7月31日裁定駁回,並於101年8月6日由上訴人收受。查上訴人經本院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本院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其補繳裁判費而逕以其上訴不合法駁回其上訴。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楊熾光法官曾謀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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