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竹東簡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東簡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竹東簡字第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六八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犯罪事實欄第五行「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張百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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