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291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8年度審訴字第291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4150號),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為丕書記官陳淑瓊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附表編號三、四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附表編號三、四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㈠甲○○有下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處遇及前科:
⒈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
第47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8年2月10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此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14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1年間(即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桃簡字第7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⒉①於94年間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桃簡字第
14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②同年間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3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③同年間復因轉讓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4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④同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10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上訴後,經本院以95年度簡上字第238號判決,判處上訴駁回確定;⑤95年間繼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8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5罪,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228號裁定,均減其宣告刑2分之1,案①至④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並與減刑後之案⑤接續執行,已於96年8月24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㈡詎其仍不知悛悔,復基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於98年8月14日晚間8時許,在位於桃園縣八德市○○路之某工廠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後用火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同日晚間8時3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之建安市場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內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8年8月14日晚間9時30分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段○○○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供其施用所持有之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毒品,及其所有或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物。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
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刑事庭法官劉為丕
書記官陳淑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品名│數量│├──┼────────────┼──────────────────┤│一│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驗餘合計淨重壹點壹貳公克,空包││││裝總重壹點壹玖公克)│├──┼────────────┼──────────────────┤│二│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餘合計淨重叁點零陸柒貳公克)│├──┼────────────┼──────────────────┤│三│分裝袋│貳拾個│├──┼────────────┼──────────────────┤│四│分裝吸管│壹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