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財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財訴字第20號

上訴人甲○○

上訴人因不服本院民國114年3月24日113年度家財訴字第20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

書記官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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