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財訴字第20號
上訴人甲○○
上訴人因不服本院民國114年3月24日113年度家財訴字第20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
書記官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