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9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世豪具保人張敏莉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72、7582、7990、10118、13563號、112年度偵緝字第700、
701、702、703、704、705、706、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敏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該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上述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世豪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並由具保人張敏莉繳納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限制住居在其戶籍地即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乙節,有本院訊問筆錄、國庫存款收款書、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限制住居具結書各1紙在卷可稽。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庭,復經本院囑警拘提被告,均無所獲;另具保人經通知督促被告到庭,具保人亦未督促被告遵期到庭。又被告及具保人均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且被告另案經本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報到明細、本院拘票及司法警察拘提無著報告書等件,以及被告、具保人之各該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在卷可憑,是被告既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