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41號原告 邱堉菖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 律師
簡詩展 律師被告 陳原田 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1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鼎文
法官林明誼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