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64號原告 蔡昌燄
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昌燄被告 石修明
石月娟 石修榮 陳碧英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裁判費),將駁回其訴:
一、本件系爭彰化市○○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303.01㎡、62.35㎡),公告現值均為18500元(新台幣)/㎡,故土地總價675萬9160元;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段00巷00號房屋,依買賣契約之價金27400元;土地與房屋合計共678萬6560元,而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萬8221元,原告應如期補繳。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重測前或分割前手抄本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現況詳細(含房屋)之彩色照片。
三、被告等人為何占用系爭不動產?與前手是何關係?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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