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4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青積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9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蔡青積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 黃冠程 告訴被告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78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其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見本院卷第344頁)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任育民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李育貞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