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21號原告順昌導線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士晴 被告 李昆榮
李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113年1月21日裁定之第一項,應予補充、更正如下;原告應於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段000號房屋,依彰化縣地方稅局
113.1.25函附房屋稅籍證明書,其現值為新台幣(下同)31萬9900元,加上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價額183萬5120元,兩者共計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215萬5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384元(原告若已繳前裁定暫定之裁判費1萬9513元,請再補繳差額新台幤2871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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