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亡字第2號聲請人 林古目 代理人 林淑華 相對人 古勇新 即失蹤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古勇新(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址:南投縣○○鎮○○路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失蹤人古勇新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失蹤人古勇新之生死者,均應於前項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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