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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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13號原告榮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盈楓 被告 鄒永珍
游玉枝 鄒宗儒 鄒良奇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游玉枝為 鄒鎮安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經原告提出被告鄒鎮安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可知、被告游玉枝為被繼承人鄒鎮安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謄本可以證明。該繼承人游玉枝應即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書記官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