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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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朴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 黃國原
黃蔚鈞 被告 陳雯琪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朴交簡字第16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康敏郎法官沈芳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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