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12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21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清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清和自民國107年8月29日晚上
9時10分至10時許,在桃園市○○區○○路之某友人家飲用啤酒3罐,明知飲酒後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接續犯意,於同日晚上10時
10分許,自上開地點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返回位在桃園市○○區○○里0000000號之居所,復於翌日早上8時許,自其居所駕駛前開車輛上路,行經桃園市○○區○○路時,為警攔查,並於該日上午11時22分許,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7毫克,因認被告許清和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等語。
三、經查,被告許清和業於107年9月5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為憑,揆諸前揭法規,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