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司雄簡聲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簡聲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99年5月28日所為之裁
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中關於「...聲請人於民國97年11月7日自新
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讓相對人乙○○之一切債權...」之
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於民國99年1月13日自挺鈞股份有
限公司受讓相對人乙○○之一切債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仟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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