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小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小字第1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冠雲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
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6,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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