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家催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4號

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李玉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羅文晃 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羅文晃(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0年9月10日死亡,生前最後戶籍設於嘉義市○區○○里00鄰○○○村0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羅文晃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1年2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處理遺產事務之處所:嘉義市○○路00號),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羅文晃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含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122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羅文晃之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意旨,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相關民事卷宗核閱無誤,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魯美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