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3號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執聲字第
7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 黃欽賜 前犯竊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0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9月5日以法矯字第095003274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2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陳欣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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