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88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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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08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0887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劉德明 債務人 劉雅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 司促 字第 40887 號其他文書(103.10.14)【本件裁判書】
  • 鳳山簡易庭 103 年度 鳳簡 字第 892 號裁定(104.01.19)[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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