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5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5336號聲請人 葛樹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菊文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5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5336號聲請人 葛樹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菊文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