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5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5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5198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康明凰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發票金額。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