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5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5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5319號聲請人富達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有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PardilloCiriloJrCortez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新臺幣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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