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19號原告乙○○被告丙○○
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44號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蔡志宏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