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5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十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十四號裁定公示催告,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莉莉~FO~T48┌───────────────────────────────────┐│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一│ 李隆榮 │臺東縣新港區│叁萬叁仟柒佰│八十九年二月│FA○○六││││漁會信用部│捌拾元│十日│七二一七│└─┴──────┴──────┴──────┴──────┴─────┘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彭添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