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О五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貳年參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因通緝到案,有逃匿之事實,又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林孟宜法官許泰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琪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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