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25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2505號
上 訴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淑芬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本件訴訟上訴部分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912元,應徵
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