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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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08號

原告 郭芳吟

訴訟代理人 劉宇庭 律師

被告甲○○

乙○○

共同

法定代理人丙○○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培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稅捐機關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金額及土地之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均難認可適時反應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自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基礎。又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記資料(排除親友、員工、共有人或其他特殊關係間之交易),距起訴時最近之坐落同一路段上相近大樓第5層樓於交易價值(見114年度湖司補字第32號卷第113頁),即以系爭不動產之面積(加計樓層面積、附屬建物、公設共有部分)約20.79坪(計算式:〔54.67+15,810.01×89/100,000〕平方公尺×0.3025坪,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乘上對照建物實價登錄價格每坪單價新臺幣(下同)23萬9,000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496萬8,810元(計算式:20.79坪×23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9,6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書記官邱勃英

附表

土地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489.49

23/10,000

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

新北市○○區○○段0000○號

54.67

(含附屬建物7.32)

北峰段1098建號15,810.01(共有部分)

1/1

89/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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