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8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鴻儒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7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鴻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鴻儒因搶奪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民國98年間,因搶奪、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08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
4月,並定應執行刑為1年6月確定。另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14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8月,並定應執行刑為1年確定。
嗣於99年間,上開4罪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38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2年4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茲受刑人於98年10月14日入監服刑(98年10月14日起算刑期),因自98年12月24日至99年7月24日插接執行另案殘刑7月1日,刑期順延,另扣除羈押折抵98日,故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6月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8日後,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5月1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001293691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100年12月9日法矯字第1000129369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稽。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鈺翰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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