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二號
原告華眾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雨朴 被告力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鴻傑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工程合約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工程合約影本乙份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陳財旺~B法官黃信滿~B法官張紹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B書記官白俊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