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50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乙○○
共同送達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88,35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9,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6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
書記官蔡永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