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3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32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355號),經訊問被告後,被告就被訴之事實為認罪之答辯,本院合議庭裁定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毒品沒收銷燬、如編號二所示之物品沒收。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87、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2次經本院依87年度毒聲字第1061號、88年度毒聲字第130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87年度偵字第10906號、88年度毒偵字第694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92年間因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經本院以92年毒聲字第569號裁定送強制戒治,於93年1月9日因法律修正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其三犯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又經本院以92年度簡字第35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甫於93年1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甲○○猶不知悔改,於前案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3年11月28日上午,在其汐止朋友家中,以玻璃球內放置安非他命加以點火燒烤而吸煙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嗣於93年11月29日凌晨1時10分許,搭乘其友人 黃峰 原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行經臺北縣汐止市○○街○○號前時,為警盤檢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本院卷第24至27頁審判筆錄參照),而被告查獲當日採驗之尿液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檢驗法鑑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亦有該公司93年12月15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毒偵第355號卷第40頁參照)1紙附卷可稽,而附表編號1扣案被告身上查獲之毒品,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鑑驗結果亦為安非他命,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年12月15日(毒偵第355號卷第38頁參照)可參,此外並有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可佐,是被告自白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應認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前開事實應可認定。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2次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分別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復三犯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後,於93年1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應可認定。被告此次顯係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追訴處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曾於92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93年
1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稽,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施用毒品紀錄,詎其竟不思悔悟再次施用第二級毒品,顯見尚存有僥倖心理,惟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佳,而查獲之施用次數僅一次,且目前其業有正常工作,甚至計劃回家繼承父業於市場買賣魚類,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玆警懲。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係屬本案查獲供被告施用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又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物品,為被告所有供本件施用安非他命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碧霞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詹志鵬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及數量│├──┼──────────┤│1│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公│││克)│├──┼──────────┤│2│玻璃球吸食器壹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