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字第4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柒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壹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壹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書記官韓金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