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667號原告誼光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 蔡奮鯨 律師
徐秀鳳 律師複代理人 李岳洋 律師被告西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被告可茵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被告宏梅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王梅 被告啟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康頓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被告寅○○
崧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台灣聯健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被告廣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如純 被告元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葉如純被告信達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奕恆電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被告丑○○
癸○○震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
書記官林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