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建字第8號原告蘭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錦州 訴訟代理人 嚴美惠
吳光明 被告多加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木全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捌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於民國97年5月28日簽訂承攬契約(下稱系爭契約),承攬被告之梅崗靈糧堂新建工程中之鋼筋加工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原告業已完工,被告依系爭契約應給付工程款(含保留款),惟被告迄今尚積欠工程款合計新台幣(下同)112萬8175元,迭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為此,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2萬817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聲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100年
2月22日到庭陳述:當時簽訂系爭契約時法定代理人為訴外人 黃月嬌 ,是其胞姊,系爭工程已經完工,且有積欠原告工程款,但積欠金額並不清楚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合約書、統一發票3紙、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欠款明細表、出貨單12紙、地磅單6紙、施工驗收單及被告施作工程之完工照片為證(卷第5至10頁、第19至20頁、第45至70頁)。被告自認系爭工程業已完工,且尚有積欠工程款未給付,惟抗辯不清楚積欠金額,須原法定代理人即胞姐黃月嬌才清楚等語(卷第33頁),然本院囑其偕同黃月嬌到庭,於100年3月22日及同年4月26日二次期日均未到庭,被告僅重複表示「有欠款,但金額不清楚」等語(卷第37頁),則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112萬817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卷第15頁送達證書)之翌日即100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准予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鄭伃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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