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88年度台覆字第125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88年台覆字第125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8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八十八年度台覆字第一二五號
聲請覆議人甲○○○右聲請覆議人因誣告等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決定(八十八年度賠字第九十四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原決定應予維持。
理由聲請覆議人以其因誣告、傷害、違反自來水法等案件,歷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冤判罪刑,請求冤獄賠償,並發給檢舉貪凟獎金。原決定機關經查該聲請覆議人並無遭受非法羈押或刑之執行情形,不符合請求冤獄賠償之要件,又另向原決定機關請求發給檢舉貪凟獎金,亦非有據。均駁回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聲請覆議意旨,猶執前詞,提出其檢舉貪凟相關函件,並重申上開刑案被判處罪刑之情節,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尚難認為有理由,爰為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林明德
委員 莊來成 委員 朱錦娟 委員 呂潮澤 委員 劉福聲 委員 許澍林 委員 賴忠星 委員 陳世淙 委員 李慧兒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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