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88年台覆字第113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8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八十八年度台覆字第一一三號
聲請覆議人甲○○右聲請覆議人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決定(八十八年度賠字第二六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原決定撤銷。
理由按依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以不依刑事訴訟法令之羈押為由,請求國家賠償者,由所屬地方法院管轄,同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定有明文。又所稱所屬地方法院係包括執行羈押之機關所在地或該受害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等地方法院在內,(辦理冤獄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五項參照)。本件聲請覆議人以其曾受違法羈押為由,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七七號解釋,請求國家賠償。查本件聲請覆議人係居住於台北縣三重市○○街○○○號三樓,有戶籍登記簿謄本附原決定法院卷可稽。則徵之上揭說明,原決定法院對本件非無管轄權,其以無管轄權為由,駁回聲請覆議人之聲請,自有違誤。聲請覆議意旨指摘原決定不當,為有理由。應將原決定撤銷,爰為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林明德
委員 莊來成 委員 朱錦娟 委員 呂潮澤 委員 劉福聲 委員 許澍林 委員 賴忠星 委員 陳世淙 委員 李慧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